放射源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,涉源单位应成立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,负责对本单位放射防护工作的实施落实,应设置放射源管理机构,配备放射源管理专职人员。
涉源单位的放射源管理机构,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,执行下列任务:
(一)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、标准,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;
(二)拟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,对放射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;
(三)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、个人剂量监测和改进防护设施;
(四)放射防护情况的调查、统计、资料汇总和报告;
(五)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学监护;
(六)协助上级监督部门调查和处理放射事故;
(七)放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。
1 操作规程
1.1 放射源的安装、拆卸等操作,必须由经过培训、持有放射源操作证的人员完成。
1.2 放射源拆装应有工作票,并记录在案。
1.3 每次操作应确定主操、副操及监督人员。
1.4 拆装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操作方案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方案,计算操作人员的照射量,并做模拟操作,熟悉方案。
1.5 拆装前,应将现场无关的人员撤离,或标出安全警戒线(2.5μSv/h)。
1.6 拆装源时,操作人员必须配带热释光片。
1.7 每次操作的时间、人员记录在案。
2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
放射源的种类、数量、活度、购买及安装的时间、安装的位置、防护情况要登记在案,随时备查。
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,将放射源分为5类: 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。 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。 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。没有防护情况下,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,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。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。 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。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,但对长时间、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。 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。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。
1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、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(简称放射源)的单位,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;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,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,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;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,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。
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,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。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,报省环保局审批(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)。
2、放射源使用单位,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。
3、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、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,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。
4、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,建成调试后,在试运行三个月内,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,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 1、放射源的使用,防护严格按照GBJ8-74《放射防护规定》执行。 2、订购放射源前,应到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取得准购证件后才能进行购买,取得使用许可证才能进行使用。 3、放射源工作人员首先应该参加专业培训,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后方能上岗。 4、安装放射源之前,用检测仪器检查源罐有无损伤,并检查加固螺丝有无松动,防止意外泄露。 5、安装现场应有显著的放射警示标志,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放射源直接照射的探头正上方。 6、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、检修时带计量笔并记录,且定期对放射源的放射进行检测。